一、修改背景
河北省是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大省,以肉制品、糕點、糧食加工品、豆制品等產品為主,滿足了我省及周邊省份群眾食品消費需求,在解決城鄉就業,增加居民收入,助力鄉村振興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明確了食品小作坊應當遵守的規定、開辦的條件、申請登記提交的材料、禁止生產加工的產品等。為進一步細化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2016年7月,原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發《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6月進行修訂并發布《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為進一步規范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2023年6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啟動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二、修訂目的
強化食品小作坊依法登記管理,明確食品小作坊主體資格,進一步優化登記核發、變更、延續、注銷工作流程。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壓縮食品小作坊登記時限,實施食品小作坊告知承諾制,提升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效率。加強食品小作坊安全監督管理,明確省、市、縣三級食品小作坊登記監管部門職責,細化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管要求,保障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修改了執法主體名稱。根據工作實際,統一將《管理辦法》中的原執法主體名稱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調整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明確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部門職責。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設區市行政審批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轄區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工作。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的登記工作,加強食品小作坊工作管理。
(三)實施一坊一證。食品小作坊登記實行一坊一證原則,即食品小作坊在一個登記地點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取得一個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四)實施食品小作坊登記告知承諾制。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行政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要求,《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中新增告知承諾相關條款,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選擇告知承諾制的,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可以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同時,強化證后監管,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辦理登記的,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在申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核查。申請人承諾內容與現場核查情況不符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并及時告知小作坊登記部門依法撤銷行政登記決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申請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細化登記證注銷的情形。將原《管理辦法》中的注銷情形分為依申請注銷和依法注銷。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終止生產加工活動的,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的,食品小作坊登記被撤回、撤銷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小作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注銷手續。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者存在未按規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的情形,食品小作坊登記部門應當依法辦理注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手續。
(六)明確食品小作坊信用檔案要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食品小作坊日常監督檢查,負責食品小作坊摸底建檔和動態管理,建檔率要達到100%,重點記錄以下內容:食品小作坊名稱、開辦者姓名及身份證號碼、生產加工場所地址、食品類別及品種明細、主要原輔材料(含食品添加劑)及采購渠道、食品銷售區域等。
(七)強化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銜接。結合河北省實際情況,設區市、縣(市、區)行政審批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銜接機制,強化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實現工作互通信息共享,確保食品小作坊登記和監管工作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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