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畜禽肉生產經營行為的通告
廣大屠宰(代宰)戶及生產經營主體:
為全面整頓規范我縣畜禽屠宰行業管理秩序,切實維護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畜禽肉生產經營行為通告如下:
一、生產經營行為規范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規定,自治區實行畜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不得為他人提供屠宰場所及設備。
(一)生產加工環節。畜禽肉制品生產加工企業要規范畜禽肉等原料進貨渠道,批批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進貨憑證,進行進貨查驗;要落實畜禽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做好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規范產品包裝標簽標注,明確標注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做好出廠檢驗和銷售記錄。
(二)食品流通環節。銷售畜禽肉及其制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個體戶等經營戶要規范進貨渠道,要批批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或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等,并在銷售場所公示;銷售進口牛羊肉及其制品要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并在銷售場所明示。
(三)餐飲服務環節。餐飲服務單位要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購畜禽肉及其制品。從食品生產企業購買的,應留存檢驗報告和購貨憑證;從商場、超市和批發市場經營戶購買的,應當查驗《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原件,留存購貨憑證;從屠宰企業直接采購的,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購物憑證;嚴禁采購和使用病死、來源不明或不合格以及標簽不完整的畜禽肉及其制品。
二、法律責任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動物產品質量安全。
---未取得《畜禽定點屠宰許可證》和《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畜禽屠宰活動。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畜禽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畜禽產品:
(一)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區內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二)對未經定點從事畜禽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儲存設施;
(三)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屠宰畜禽或者運輸畜禽產品前,貨主應當向當地防疫監督申報點申報檢疫。經營和運輸的畜禽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依法應實施定點屠宰而未經定點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相關規定從嚴從重處罰,或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畜禽屠宰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畜禽、畜禽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屠宰其他畜禽的,依據《動物防疫法》進行處罰。
---生產、銷售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肉類、肉類制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舉報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屠宰、加工、銷售不合格肉品和私屠濫宰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均有權舉報。
特此通告。
西吉縣農業農村局:0954-3012739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0954-3012533
西吉縣公安局:0954-3626808
西吉縣農業農村局
西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西吉縣公安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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